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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

1. 诊断原则
    诊断必须根据病史、临床症状、体检及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,慎重作出诊断。
1.1 病史:应注意感染史、婚姻史、妊娠史、生育史等。对胎传应了解生母病史。
1.2体检:应作全面体格检查,注意全身皮肤、粘膜、骨骼、口腔、外阴、肛门及表浅淋巴结等部位,必要时进行心脏血管系统及其他系统检查及妇科检查等。
1.3 实验室检查:
1.3. 1暗视野显微镜检查螺旋体。
1.3.2血清学试验:非螺旋体抗原结合试验,如VDRL、RPR、USR试验等,为筛查试验。螺旋体抗原结合试验,如:TPHA、FTA-ABS试验等,为证实试验。
1.3.3组织病理检查。

2. 分期诊断标准
2.1 一期
2.1.1 病史:有感染史,潜伏期一般为2-3周。
2.1.2 临床表现:
    a.典型:一般单发,1-2cm大小,圆形或椭圆形,稍高出皮面,呈肉红色的糜烂面或潜在性溃疡。创面清洁,分泌物少,周边及基底浸润明显具软骨样硬度,无痛。多发生于外生殖器,也可见于肛门、宫颈、口唇、乳房等部位。
    b.腹股沟或患部近位淋巴结可肿大,常为数个 ,大小不等,质硬,不粘连,不破溃,无痛。
2.1.3 实验室检查:
    a. 暗视野显微镜检查:皮肤粘膜损害或淋巴结穿刺液可见螺旋体。
    b.血清学试验:血清学试验阳性。如感染不足2-3周,非螺旋体抗原试验,可为阴性。应于感染4周后复查。
    疑似病例:具备2.1.1及2.1.2为疑似病例。
    确诊病例:疑似病例如加2.1.3任何一项为确诊病例。
2.2 二期
2.2.1 病史:有感染史,可有一期史,病期2年以内。
2.2.2 临床表现:
    a.皮疹为多形态,包括斑疹、斑丘疹、丘疹、鳞屑性皮疹及脓疱疹等,常泛发对称;掌、趾易见暗红斑及脱屑性斑丘疹;外阴及肛周皮疹多为湿丘疹及扁平湿疣等,不痛可有瘙痒。头部可出现虫蛀样脱发。二期复发,皮损局限,数目较少,尚可见环型皮疹。
    b.口腔可发生粘膜斑,尚可出现眼损害、骨损害、内脏及神经系统损害等。
    c.全身可出现轻微不适及浅表淋巴结肿大。
2.2.3 实验室检查:
    a. 暗视野显微镜检查:二期皮疹尤其扁平湿疣、湿丘疹及粘膜斑,易查见螺旋体。
    b.血清学试验(非螺旋体抗原试验及螺旋体抗原试验)为强阳性。
    疑似病例:具备2.2.1及2.2.2为疑似病例。
    确诊病例:疑似病例加2.2.3任何一项为确诊病例。
2.3 三期(晚期)
2.3. 1 病史:有感染史,可有一期或二期史。病期2年以上。
2.3.2 临床表现;常见结节性皮疹、近关节结节及皮肤、粘膜、骨骼树胶肿等。心脏血管系统受累以性脑膜炎、脊髓痨和麻痹性痴呆多见。
2.3.3 实验室检查:
    a.血清学试验:非螺旋体抗原试验大多阳性,亦可阴性,螺旋体抗原试验为阴性。
    b.组织病理检查:三有期的组织病理变化(见附录C)。
    c.脑脊液检查:神经:淋巴细胞≥10×106/L,蛋白量>50mg/dL,VDRL试验阳性。
    疑似病例:具备2.3.1及2.3.2为疑似病例。
    确诊病例:疑似病例加2.3.3任何一项为确诊病例。
2.4 潜伏(隐性)
2.4. 1有感染史,可有一期、二期、或三期病史。
2.4.2 无任何性的临床症状和体征。
2.4.3 非螺旋体抗原试验2次以上阳性或螺旋体抗原试验阳性(需排除生物学假阳性)。脑脊液检查阴性。
2.4.4 病期2年内为早期潜伏,2年以上为晚期潜伏。
2.5 先天(胎传)
2.5.1 生母为患者。
2.5. 2 临床表现:
    a. 早期先天(2岁以内):相似获得性二期,但皮损常有红斑、丘疹、糜烂、水疱、大疱、皲裂和软骨骨炎、骨炎及骨膜炎,可有性鼻炎及喉炎、淋巴结肿大、肝脾肿大、贫血等。
    b.晚期先天(2岁以上):相似获得性三期,但以间质性角膜炎、赫秦生齿、马鞍鼻、神经性耳聋等较常见的特征,还可出现皮肤、粘膜树胶肿及骨膜炎等。
    c.先天潜伏:除感染源于母体外,余同获得性潜伏。
2.5.3 实验室检查:
    a. 早期先天皮肤及粘膜损害中可查到螺旋体。
    b.血清学试验阳性。
2.6 妊娠
    孕期发生或发现的活动性或潜伏称妊娠。

3. 治疗原则
    诊断必须明确,治疗越早效果越好,剂量必须足够,疗程必须规则,治疗后要追踪观察,对传染源及性接触者应同时进行检查和治疗。
    治疗药物主要为青霉素,其用法及用量见附录D(治疗方案)。

4. 疗后观察
    患者经足量规则治疗后还应定期观察,包括全身体检及非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(VDRL、RPR或USR试验等),以了解是否治愈或复发。
4.1 早期疗后第一年每3个月复查一次,以后每半年复查一次,连续2-3年。如血清反应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滴定度升高四倍(如由1:2升为1:8)属血清复发,或有症状复发,均应加倍量复治。超过2年血清不阴转者属于血清固定,如无临床症状复发,是否再治疗,根据具体病情而定;无论再治疗与否,应作神经系统检查,以便早期无症状神经。
4.2 晚期疗后复查同早期,但应连续观察3年,血清反应固定阳性者,应作神经系统检查及脑脊液检查。
4.3 妊娠治疗后,分娩前每月复查血清反应,分娩后观察同其他,但所生婴儿要观察到血清阴性为止,如发现滴度升高或有症状发生,应立即进行治疗。

5. 治愈标准
    判断是否治愈,其标准有二:临床及血清治愈。
5.1 临床治愈:一期()、二期及三期(包括皮肤、粘膜、骨骼、眼、鼻等)损害愈合消退,症状消失。
   以下情况不影响临床治愈的判断:
5.1.1 继发或遗留功能障碍(视力减退等)。
5.1.2 遗留疤痕或组织缺损(鞍鼻、牙齿发育不良等)。
5.1.3 损害愈合或消退,血清学反应仍阳性。
5.2 血清治愈:抗梅治疗后2年以内血清学反应(非螺旋体抗原试验,如VDRL、RPR、USR试验)由阳性转变为阴性,脑脊液检查阴性。
    一期(初期),血清反应为阴性时已接受充足抗梅治疗,可以不出现阳性反应,这种情况不存在血清治愈的问题。
 
 

来源:阳光妇科医院  时间: 2005-12-22 10:21  【 】【关闭】【打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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